老年综合评估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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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老年综合评估制度【十二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一、在老年人进入敬老院时,得到老年人同意后应对其进行入院评估,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包括健康史、精神状况、自理能力、功能活动等,还要对褥疮、跌倒、意外、自杀等需要注意的老人意外风险进行专项评估,以便科学确定对老年人服务的类型,并明确护理补贴等各项福利的领取资格和标准。评估可以分阶段、分次进行,也可以由不同评估员完成。全面评估应在十四天内完成,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例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回顾和总结老年人目前重大变化或危急状况时,要展开即时评估,采取处理措施和下一步照顾计划。这些评估记录都要纳入到老人的健康档案中,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这将成为老人入院、转介、出院、制订老人照顾计划和风险控制的依据。

  三、入院健康评估服务由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资格认定,有从事健康评估服务工作的专业服务人员来完成。

  四、评估内容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为住院老人提供的健康状况的系统评价和健康等级的划分。内容应涵盖住院老人的健康状况、健康史、精神状况、功能评估、自理能力、社会功能、决定能力、风险评估、健康档案等,使用医学、护理学和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术语。

  五、基本资料 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和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经济来源、居住情况、主要照顾者等社会信息。

  六、健康史  包括现病史和既往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药物过敏史、目前接受的治疗护理方案等信息,还应包括饮食要求、营养和皮肤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健康问题的信息。

  七、精神状况 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自杀、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八、功能活动 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的信息,还应包括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的信息,应注明眼镜、助听器、拐杖等辅肋器具的使用情况。

  九、社会功能包括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自身感受等信息,还应包括社会支持、社会评价等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篇2】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本报长沙讯近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文件《关于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加快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措施》明确了我省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格局,提出了打造县(区)有“院”、镇(街)有“中心”、村(组)有“点”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具有湖南特色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目标。

  《措施》重点对完善兜底养老服务、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提出了要求。在兜底养老服务方面,赋予乡镇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和指导中心职能,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老年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县域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照护需求同时,可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在基本养老服务方面,制定并实施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在互助养老服务方面,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平台,或通过整合农村幸福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设施,或利用现有闲置的校舍、老村部等,在建制村、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配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开展“时间银行”等为老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积极为高龄老人和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送餐、助洁和心理慰藉等志愿服务。

【篇3】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41号),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具备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市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区选择。各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和各区对评估机构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流程》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之一,或者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五条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1.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2.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六条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其中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

  第七条申请与受理。

  1.个人申请。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街道(乡镇)在本区名单内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进行预评估。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

  2.机构申请。申请政府运营补贴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向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由评估机构跟进开展评估。

  第八条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照料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必须上门实施;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第九条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应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政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条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采取再次抽审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并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二条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六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2.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3.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本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区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十五条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负担,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

  养老机构收住人员的评估费用按《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结合本市市场服务收费情况和每次评估的用时情况,市民政局在公开服务机构时同步公开各机构的上门评估收费和机构内评估收费情况。具体收费价格依据有关程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评估费用的,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并核准数据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落实精准化、信息化管理及监控。

  第十八条各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严格管理并运用好评估系统同步传输至各区的评估数据,参考各街道(乡镇)派单服务数据,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鼓励各区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涉及的培训教材、培训教程和承担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市民政局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第一条 评估目的。为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我省辖区内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六个月(含)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估机构。在我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经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省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地选择。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评估机构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

  一个评估机构当中,至少应有受过专业培训的5名评估员(师)和督导员。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评估机构在取得开展评估工作项目合同时,应同期签署《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4),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第五条 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具有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专业培训证书和掌握评估工具及方法的,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评估人员资质。依照评估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师)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师)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健康管理等任一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有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获得省外相关培训机构证书者,需向省级民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七条 评估工作类型。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按照评估结果分别对应为: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详见附件5: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对应关系表)。

  第九条 评估申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申请进行,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养老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

  第十条 居家个人申请途径。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附件2),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街道(乡、镇)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途径。养老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在省民政厅公布的评估机构中选定,并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

  在青居住的非青海户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养老机构内入住的非青海户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遇到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存在安排冲突时,个人申请优先。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街道(乡、镇)在收到个人申请后,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并在省民政厅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内依规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自行到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或委托机构派单后,应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预约评估时间;如评估时间不能确定,应告知申请人本机构近期评估工作安排,取得申请人理解,由其选择继续排队或选择另一家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前应重视并做好预评估工作,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初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大概率不能评为失能的,应告知家属并建议其撤回或中止评估申请,减少误申请、无效申请等情况发生。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而进行评估并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本次评估费用。

  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健康管理、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等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必须上门评估;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可凭残疾证显示的残疾等级确认为重度失能,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必须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政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六条 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多次抽审、回访等方式进一步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附件3)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八条 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12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县(市、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本辖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与投诉处理。省、市(州)民政局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本辖区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评估机构应在上门评估时向申请人提供本机构评估工作告知单,内容应含有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及本次收费价格、评估人员姓名、评估机构联系电话、市州级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结果应用。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管理。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机构评估资质:1次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经过查实,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联、仍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州)民政局进行约谈、警告,累计3次(含)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机构资格: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驳回申请;不使用评估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受理评估申请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构成不符;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查实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情形。

  评估机构被取消评估资质的,未接单的申请要由市、州民政局及时安排其他评估机构承担,向群众做好解释并及时处理,做好街道(乡镇)再次派单等工作;已接单但尚未完成评估工作的,要督促评估机构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督查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市(州)民政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每年对居家老年人和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评估结论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或定期抽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比例或随机确定抽查机构,对其当年做出的评估结论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对抽查后确认评估结论一致率在90%(含)以上的,视为合格;一致率在80%—90%(不含)的,对抽查机构加强督导,督促其提高评估人员能力;一致率在80%(含)以下的,列入异常名单;若经2次抽查后,一致率仍不能达到90%(含)以上的,取消其评估资质。

  督查考核费用分别由开展抽查和复查工作的省、市(州)民政局协调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四条 评估培训。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考卷形成及考试考核,以及全省统一的评估资质评价、证件制作发放、评估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等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经省、市(州)民政部门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在评估培训工作中,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具体的政策宣传贯彻、评估人员培训组织报名、督促指导、评估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考试考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省民政厅统一掌握。各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的,应立即报备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其他情形。长期在非户籍地居住的老年人,可向长期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评估申请相对集中的区域选择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估工作。

  本市(州)、县(市、区)没有评估机构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机构承担本辖区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至2025年11月30日。《青海省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青民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篇5】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星报讯 2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到2025年,全省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建立。其中,2022年底前,全省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到2025年,实现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机构(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在60%以上。

  今年年底前全省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十四五”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量和质的需求都将持续增长。据预测,到“十四五”末,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431.1万人,比2020年增加284.1万人,增长28.4%;65岁以上和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分别增加67.5万人、62.2万人,分别增长7.4%和34.5%。其间,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统筹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消费等评估,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同时推进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且制定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2022年底前,全省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

  充分发挥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轮候前提条件和排序原则。

  实施公办养老机构“三达标”提升行动,重点改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到2025年,实现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机构(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同时,扩大普惠养老覆盖面,重点打造一批转型优质项目。到2023年底前,全省打造10个左右转型示范项目。并组建安徽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集团,引导各地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

  不少于5万户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其间,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工程,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提供“喘息服务”、实施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省不少于5万户。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重点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每市培育不少于3家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服务机构,持续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含新建和改建、扩建)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全省覆盖率不低于50%。

  明年底建成全省统一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2家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比例达到50%。开展省级智能养老社会治理实验基地试点。每年遴选发布10个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到2023年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兼具数据汇集、供需链接、监督管理、为老服务等功能,横向对接、纵向贯通的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养老服务离不开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继续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省级培养基地遴选,推动省内高等院校、高职院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养老服务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培育力度。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5年底,力争培训养老护理员12万人次。

【篇6】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中国已进入老年化社会,老年综合征的发生率快速增加,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负担。那么,老年综合征究竟是一类怎样的疾病?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和应对呢?一起听听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郭新贵教授怎么说。

  何谓老年综合征

  郭新贵教授介绍,老年综合征是指老年人由于多种疾病或多种原因造成的同一种临床表现或问题症候群。常见临床表现包括:

  老年跌倒

  老年人突发的、不自主的跌倒,是一种机体功能下降和机体老化过程的反应。据统计,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大约有30%发生跌倒,15%发生两次以上,是老年人意外伤害和致残致死的主要原因。

  老年尿失禁

  由于膀胱括约肌损伤或神经功能障碍而丧失排尿自控能力。65岁以上老年人发生率为男性约20%、女性约40%。常见老年尿失禁有神经性尿失禁(动脉硬化、卒中等);损伤性尿失禁(各种原因导致的膀胱括约肌损伤);充盈性尿失禁(前列腺增生、肥大)。

  老年晕厥

  由于大脑一过性缺血缺氧引起的突发的、短暂的意识丧失,持续数秒或数分钟后恢复,不留后遗症,可分为血管性、心源性、脑源性及血液成分异常。常见发病原因有体位性晕厥、低血糖性晕厥、血管迷走性晕厥、排尿性晕厥等。

  老年痴呆

  发病率和患病率随着年龄增大而增高,65岁以上老年人发病率和患病率为2%~7%,每增加5岁患病率增加1倍,85岁以上可达到40%以上。阿尔茨海默病是最常见病因,血管性痴呆占第二位。老年痴呆常见表现为认知功能障碍(记忆障碍、言语障碍等)、生活能力下降(逐渐失去生活能力,长期卧床)、精神行为异常。

  老年谵妄

  是一种急性意识模糊状态,常见于高龄老年人、术后老年患者、脑部损伤患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绝大多数患者在数天或数周后可恢复。

  老年抑郁症

  分为原发性抑郁症和继发性抑郁症。原发性抑郁症病因不明,具有高复发性,女性多见,65岁以上发生率为9.7%~10%;继发性抑郁症有明确的器质性脑病。

  老年帕金森综合征

  帕金森病为原发性震颤麻痹,帕金森综合征为继发性震颤麻痹。患病后果包括运动障碍、震颤、强直等。

  依据综合评估规划预防措施

  “当老年人出现上述问题后,首先应先做相关评估。“郭新贵教授说,老年综合评估(CGA)是以一系列评估量表为工具,从躯体功能、认知功能、情感、生活环境、社会支持系统和信仰心灵状态等多层次对老年患者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评估,从而明确干预和治疗目标。CGA的评估管理,可有效预防老年综合征的发生和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

  根据《老年综合评估技术应用中国专家共识》(2017)(以下简称“共识”)指出,老年综合评估首要评估老年人的一般状况、躯体功能状态、营养状态、心理状态、衰弱、睡眠障碍、尿失禁、疼痛、共病、多重用药,此外包括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口腔问题评估等。

  最重要的老年综合征的综合性评估为失能评估、衰弱筛查、步态异常与跌倒风险评估、认知功能评估,以及其他方面评估,如心功能、肺功能、肝肾功能等。

  评估后应该做什么呢?《共识》中指出,对于评估结果提示躯体活动能力良好、无焦虑和抑郁、营养状况良好、认知功能正常、非衰弱、无肌少症的老年人,可进入传统的老年慢性疾病管理模式或单科会诊模式。

  对于评估结果提示合并跌倒风险、躯体活动能力明显下降、焦虑抑郁谵妄、营养不良、认知功能减退、尿便失禁、衰弱或肌少症的老年综合征高危人群,建议启动多学科团队管理模式。

  对评估结果提示高危人群,但考虑由于某种急性疾病引起老年综合征加剧,建议进一步专科治疗解决急性病问题。

  合并老年综合征的老年人经多学科处理后,症状加剧、功能恶化,考虑由系统疾病状态加剧引起的,建议转专科处理急性事件。

  另外,建议老年综合评估应作为老年科必备的核心技术之一,在患者入院后、住院诊疗过程中、出院随访工作中常规开展。社区服务中心也应常规开展老年综合评估的初筛工作,中长期照护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可将其作为医养护一体化管理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篇7】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01加强评估机构资质管控

  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为确保养老服务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彻底分开,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入围评估机构中属于养老服务机构(即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与养老服务机构为同一法人的机构均须退出评估工作,请各区民政局做好劝退解释工作。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填写《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承诺书》(附件1),切实承诺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02规范评估机构收费标准及行为

  为便于全市统一推动开展评估工作,经综合研究,决定对评估收费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具体评估工作的收费价格指导标准为入户评估60—8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40—50元/人次,此费用不含因开展评估工作而产生的交通和误餐费用。

  每次评估申请提出和派单后,除评估费以外的费用由评估机构与申请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公民个人收费或申请政府财政补贴需出具等额标准票据。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并向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由评估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协商议定不超过指导价的评估收费价格后,费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

  对评估培训的收费,各区应按照本市和各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职业培训资金和职业能力培训经费的收取和补贴情况综合确定。

  03建立健全评估投诉举报机制

  市、区民政局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附件2)。各级养老行业协会要在会员中广泛宣传本市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会员单位合法合规参与和接受评估工作,并及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

  支持社会各界和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监督举报在评估工作中侵害老年人或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监督举报评估机构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特别是与养老服务机构利益相关联的评估机构。

  04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对经过查实,与养老服务机构有相关联、仍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终身不得进入本市和京津冀区域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领域工作;对于投诉举报累计3次(含)并查证属实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机构资格;对于投诉举报超过3次(含)且查证属实的评估人员,终身不得在本市和京津冀区域从事养老服务评估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

  05加强评估工作督查考核

  市、区民政局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按照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围绕技术执行是否存在偏差、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取消评估资质等措施。督查考核费用分别由开展抽查复查工作的市、区财政负担。

  06规范评估培训工作

  从2020年起,全市新增评估机构的招募、报名、培训组织、实施监管等工作均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各区培训时的培训教材、课程体系、考卷形成及考试考核等工作。

  对考试考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全市统一实行持证上岗,在线证件制作及发放工作均由市民政局负责。

【篇8】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文件《关于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加快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措施》明确了湖南省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格局,提出了打造县(区)有“院”、镇(街)有“中心”、村(组)有“点”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具有湖南特色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目标。

  《措施》重点对完善兜底养老服务、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提出了要求。在兜底养老服务方面,赋予乡镇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和指导中心职能,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老年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县域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照护需求同时,可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在基本养老服务方面,制定并实施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在互助养老服务方面,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平台,或通过整合农村幸福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设施,或利用现有闲置的校舍、老村部等,在建制村、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配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开展“时间银行”等为老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积极为高龄老人和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送餐、助洁和心理慰藉等志愿服务。

【篇9】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老年综合评估是老年医学科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跨学科的诊断过程,以确定老年人在医学、精神心理、社会行为、环境及其功能活动状态等方面所具有的能力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协调的、综合的治疗、康复、照护计划做依据。

  具体评估流程如下:

  一、评估项目:60岁以上老人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选择以下项目

  二、评估人资质:注册本院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技师、营养师。

  三、时限要求:普通住院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一般医学评估及ADL、认知、压疮、跌倒、吞咽、营养评估、《康复科卒中单元评测结果表》、《Holden步行功能分级》及《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老年抑郁量表GDS》(必要时);急危重症患者立即评估;住院超过一周病员,第8日完成《住院病人再评估表》;出院患者完成出院前评估(评估表在《住院病人再评估表》上)。

  四、文件记录格式:

  1.住院病历中“专科情况”统一称为“老年综合评估情况”。

  2.入院诊断格式:分两部分,即初步疾病诊断和老年综合评估诊断。

  例如:

  初步疾病诊断:

  1.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老年综合评估诊断:

  1.轻度躯体功能障碍

  2.跌倒高度风险

  ……

  医师签名:×××

  年月日

  3.多学科团队会诊记录

  3.1记录顺序:首次病程记录之后。

  3.2记录格式:

  20年月日:多学科团队会诊记录

  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康复医师×××、营养医师×××……今日对患者×××进行了入院评估会诊,情况如下:

  会诊结论:如患者×××ADL评分80分,示轻度躯体功能障碍;跌倒评分65分,示跌倒高度风险……。

  处理意见:

  1.躯体功能障碍:助行器协助行走;协助老人进食、穿衣、梳头、刷牙、洗澡、剪指甲、上下床、坐起、站立、洗衣、购物、打电话、吃药;协助老人定时如厕。

  2.跌倒高度风险:床旁挂标识牌;加强陪护;向患者及家属行防跌倒宣教;向患者讲解易致跌倒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将用物放于患者方便取用的位置;环境安全;指导患者使用呼叫器;使用床栏(夜晚/全天);必要时提供尿壶和便器;协助患者上下床;协助患者行走;必要时使用保护具。

  3.吞咽功能障碍:康复功能锻炼;电刺激治疗;进食时抬高床头30°-45°;不宜单独进食;鼻饲饮食;缓慢进食流质饮食;慎食馒头、鸡蛋、汤圆等易致噎食的食物。

  4.压疮高风险:气垫床;2h变换体位一次;每天擦洗受压部位1-2次;保持床铺干净、整洁、柔软;每天按摩受压部位3-4次,每次5min;;受压部位用软垫;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健康教育,责任护士经常向患者讲解预防压疮的重要性。

  5.营养不良:营养科会诊,制定营养饮食。

  6.老年痴呆:专业医学治疗;防跌倒;不准单独外出;轻症患者督促协助生活自理(洗发、沐浴、穿脱衣、整理床铺、进食、服药);中重度集中活动(看电视、听音乐、读报、搭积木、托气球、呼吸新鲜空气……);重症患者必要加护栏;随从老人意愿不与之争辩;尊敬患者、言行礼貌。

  7.……。

  ( 注:1.临床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措施,可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减;2.所有有安全隐患的的患者其会诊意见均需签订知情同意书)

  记录医师:

  五、评估操作规范与程序:

  6.1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下相关综合评定的医嘱。

  6.2入院病情评估由诊疗组长或主治医师汇同主管医师二人以上一同完成;急危重症患者,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汇同主管医师共同完成,特殊情况下上级医师未到位时,可由在场医师一人完成,上级医师复核并签字认可。《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老年抑郁量表GDS》、住院期间病情评估可由主管医师一人完成;出院前评估须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与。

  6.3《ADL评估量表》、《洼田氏饮水试验量表》、《跌倒评估表》、《压疮危险因素评估量表》由科室指定护士完成。

  6.4《康复科卒中单元评测结果表》、《Holden步行功能分级》仅限康复科使用,由康复技师完成。

  六、老年综合评估考核:科室日常督促,每月考核;职能部门每季度实施检查、考核、评价,对考核结果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保证评估质量。

【篇10】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XX年内二科优质护理服务总结随着优质服务顺利开展,全科护理人员从内心真正认识到优质服务重要意义,把优质服务作为护士们天职和本分,怀有感恩之心去对待每一位病人,把制度承诺从墙上“请”下来,让优质服务从文件中“走”出来,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深入到病房中了解病人心理,了解病人需求,改善护患关系。通过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更加深了护士对待患者的责任心。现将XX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消除错误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从科室成立以来,我科组织全体护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医院《XX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以及《科室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充分引导大家准确领会优质护理服务精神实质,明确活动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全体护理人员牢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夯实基础护理,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夯实服务基础。

  除医院的培训外,科室每月组织全体护理人员业务学习两次,每周优护培训一次,组织大家进行了常用操作培训,如:徒手心肺复苏,静脉输液泵、简易呼吸囊以及心电监护仪的使用等,提高了大家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针对护理队伍中的薄弱人群——三年以下护理人员,除护理部的低年资护士培训外,我科还加强了对其的传帮带;护士长在晨会上还会就典型病例典型事件开展讲解和讨论,使低年资护理人员能尽快适应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为推动低年资护士成长,科室制定了专门的培训计划,由专人负责,在临床交流沟通,危重症病员管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定期开展系列培训,为低年资护士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降低了科室护理风险的发生率。

  三、落实责任包干制,加强沟通,推动优质护理。

  科室实行了护理责任包干制,每名护士所管患者原则上不超过8名,每天实行工作微调。每天下午16:00责任护士带病历进行护理查房,了解病员当天的治疗情况,告知病员第二日的相关检查、治疗及注意事项等。当责任护士因休假等不在病房,其与其他班次护士的交接班工作,向患者说明情况,确保了护理工作的全面、整体性和连续性。我们每个班次接收的新病员当班护士都要向病员做自我介绍,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病区环境、作息时间、相关检查等。在病房现有的条件下加强热水供应,并在天热的时候为病人提供蚊香,不能自理的病人喂水、喂饭、洗漱、擦澡,协助入厕、护送检查等,以满足病人的需要。

  四、实行弹性排班,创新服务模式。

  针对内科老年病人、危重病人、急救病人多,护理工作任务繁重的具体情况,科室实行了弹性排班制,安排灵活机动的二线班和双夜班。针对病人说我科每天早上输液时间较晚,我科及时调整早上治疗班及整班的上班时间,每天提前半小时上班,进行配药。很好的满足了病人的需求。同时我科还以临床护理路径为指导,优化护理层级管理,细化工作流程、缩短护理半径,确保医疗护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与一致性。

  五、加强绩效考核,激发工作激情。

  为激发护士工作的潜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科室严格落实了绩效考评制度,每月专业组长不定期对所负责小组成员进行评估、考核责任护理落实情况,每周讲评一次,每月汇总上报,作为奖金分配、在职培训、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整改,落实好的护士给予表扬,落实差的护士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

  六、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1、护理质控欠缺:一是体现在病房管理方面,仍然有很多的不足。二是护理记录书写方面,特别是护理记录简化后,对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的要求有所下降。这两方面是科室急需提高和加强的。

  2、培训方面:培训的机会较少,护士不能够学习新的知识。

  3、护理科研、论文方面: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尽快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带领全科护士共同进步。

【篇11】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在院长的领导及各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下,依靠全体护理同道,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医院的工作要求,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目标管理为主线,以质量管理为核心,按照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做到长效管理,紧紧围绕护理管理制度化、护理质量标准化、护理服务人性化、护理人才梯队化、护理工作信息化等方面,引导全体护理人员从“动手”到“动脑”,从“职业”到“专业”,不断推进我院护理工作的开展。

  一、开展的工作:

  1、上半年我院病人多,部分科室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护士紧缺,护理工作繁重,大家经常加班加点,却毫无怨言,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高涨的工作热情值得学习和表扬。

  2、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制订辉南二院护理工作指南,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方案,成立指控小组、建立辉南二院护理质控群,定期主持召开护士长会议,分析护理工作及质量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3、成立的3个护理质控小组:急危重病人管理和护理文件书写质控小组、消毒隔离和病区管理质控小组、门急诊手术室护理质控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护理质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4、护理人力资源合理使用:在现有护理人员数量的情况下,科学、规范、合理调配护理人力资源,有6名年轻护士定期进行科室轮转,2名护士进行科室调换。

  5、加强护理文件书写和执业行为的管理:端正书写态度,能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反映病人的病情变化,认真书写护理病例,保障了护理安全的保障。为规范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对全院护士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和变更注册。

  6、规范护理服务:规范了急诊接送病人的护理服务、平诊病人入院的护理服务、转科转院病人的护理服务、术前术后访视制度,晨间护理和落实责任护士等工作。

  7、收入提高:院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护理工作,提高护理人员工资待遇,充分调动了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存在问题:

  1、个别护士礼仪不规范、着装不整齐、素质不高、主动服务意识差。

  2、少数护士无菌观念不强,消毒隔离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3、护理文件书写欠规范。

  4、基础护理不到位,病房管理尚不尽人意。

  5、静脉穿刺技术有待提高,留置针应用尚需推广。

  6、健康教育还有薄弱环节,学习风气不浓。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加强业务学习:在“三基三严”的基础上分层次培训和学习,做到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学有所用,用有所长。掌握前沿护理知识,促进管理水平和护理质量的提高。(1)组织静脉穿刺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2)每月一次业务讲座,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科室每月组织一项护理技术操作培训和考核。

  2、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做到规范操作,确保护理安全:重点抓六个关键:(1)抓关键的制度,如三查七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2)抓关键的.部门,如手术室、产房、注射室、抢救室、供应室、治疗室、换药室等。(3)抓关键的人员,如护士长,护理骨干,思想波动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差、新上岗的护理人员等。(4)抓关键的病人,如危重病人、疑难病人、手术病人、新入院病人等。(5)抓关键的环节,如危重抢救、护患沟通、临床换药、输血、基础护理和院内感染等。(6)抓关键的时间,如交接班、中午班、夜班、节假日及其他非正常上班时间,特别繁忙和发困易疲劳的时间等。

  3、加强护理文件书写,强化护理法制意识:以“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目标,定期检查评估,做到“写我说的,做我写的,记录做的,改进不足”,降低护理服务风险。

  4、进一步完善质控体系:下一步还要成立静脉治疗护理小组、母婴护理小组、糖尿病护理小组、健康管理护理小组,护士参与。

  5、按照医院感染管理标准,重点加强消毒隔离的督查和医疗废物管理,做到有制度、有流程、有落实措施、有自查记录、有督导反馈,专人负责。保证医疗废物无渗漏、无流失,使院感监控指标达到质量标准。

  6、加强护理队伍的培养:(1)经常开展各项活动,如护理记录范文展示、礼仪表演等。(2)定期组织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培训。(3)引导护理人员的价值观取向,强化道德修养,维护护理队伍的稳定性。

  7、落实好首问、首接负责制,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品管圈护理,关注细节服务,及时优化流程,体现温馨人文的护理理念。

【篇12】老年综合评估制度

  近日,从湖南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文件《关于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加快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措施》明确了湖南省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格局,提出了打造县(区)有“院”、镇(街)有“中心”、村(组)有“点”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具有湖南特色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目标。

  《措施》重点对完善兜底养老服务、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提出了要求。在兜底养老服务方面,赋予乡镇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和指导中心职能,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老年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县域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照护需求同时,可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在基本养老服务方面,制定并实施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在互助养老服务方面,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平台,或通过整合农村幸福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设施,或利用现有闲置的校舍、老村部等,在建制村、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配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开展“时间银行”等为老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积极为高龄老人和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送餐、助洁和心理慰藉等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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