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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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跟进,科研、生产、加工、服务、金融等主体共同参与,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农业全产业链经营联盟,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为贯彻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金融支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聚焦重点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资源要素集聚、利益联结紧密、购销服务协同、信息渠道共享等优势,构建涵盖上中下游主体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创新三农金融产品,缓解三农客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任务目标。建设一支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水平高、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强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梯队,探索出一套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有效模式和路径,推出一系列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金融服务方案和新型信贷产品。到2025年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主体的贷款余额增长至500亿元。

  二、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三)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队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粮棉油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以及具有本地比较优势的特色农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研发、储运销售、技术培训、生产服务等主体进一步紧密合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发优势特色资源,优化配置创新要素,形成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通过项目支持、试点示范、典型推介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技术共享、信息共享、品牌共享、渠道共享、资金共享,提高资源要素的利用和产出效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

  (四)提升农业全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载体,围绕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以加工流通延链、科技研发补链、园区聚集壮链、融合发展优链,推进精细化综合加工,搭建体系化物流网络,开展品牌化市场营销,推广绿色化发展理念,不断融合创新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向价值链中高端、产业链中上游跃升,提高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五)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树牢“民主管理、合作共赢”理念,制定并完善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义务。建立规范运行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管理架构。完善决策制度建设,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商议生产计划、农资采购、资金安排等涉及发展和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六)提升数字化水平。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链主”企业开发或采购应用上中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对农业生产、企业经营和产业链运营全过程进行数字化改造,建设联合体成员共同参与、内部畅通循环的产业互联网。推动业务信息系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系统对接,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用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采购、交易、结算等业务流程在线办理,资金流、产品流与信息流同步运转,供应链、资金链与数据链相互支撑。

  三、拓宽多元农业信贷担保渠道

  (七)支持“链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信用记录好、经济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在农业全产业链中的“链主”作用,利用自身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业务来往较多、信用情况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资供应商、服务商等上下游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小规模经营主体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八)加大信贷担保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控因素融入产品设计,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特征,总结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产品模式,避免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经营周期、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险。要探索风险评价、保后服务等方面的有效措施,不断优化担保操作流程与方式,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担保覆盖面。

  (九)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经营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加快探索推动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以及动物活体抵押等贷款业务有效落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机制,探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利用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融资。

  四、强化信贷支持力度

  (十)优先对重点联合体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农业银行要把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将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培育的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纳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象,实施“名单制”管理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要及时了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加强跟踪指导与服务。

  (十一)探索扩大联合体信用贷款规模。各级农业银行要在符合信用等级要求、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基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成员间的交易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数据,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综合评判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成员的信用情况、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积极探索以信用方式支持联合体发展,努力扩大联合体成员的贷款规模。

  (十二)不断探索有效金融服务模式。各级农业银行要加强与风险补偿基金、农业担保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担保方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各类担保贷款全流程服务,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探索针对全产业链的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实现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相互补充,不断丰富产业链金融服务的新路径。

  五、建立“政银担”协同机制

  (十三)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银行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名单、监管服务措施、政策支持情况等信息。加强联合指导,因地制宜联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推广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范发展。要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接,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开展联合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四)建立“投融结合”引导机制。要发挥财政项目和金融服务各自优势,推动财政支农政策与金融支持服务相结合,合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各级农业银行要将实施财政项目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项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强化业务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与农业银行和各类担保机构建立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农业银行要发挥好风险补偿基金的乘数效应,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提供贷款服务。

  (十五)建立“试点探索”推进机制。选择部分影响力大、条件成熟的产业,依托农业银行线上信贷产品,打造专属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掌握的数据和信息,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探索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的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银行共同开展政策试点,制定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探索创新路径,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人钱货”直通车服务。及时总结试点做法成效和典型经验,积极推广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篇2】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一、《关于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和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挖掘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9号)精神,培育和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间的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和利益联接,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三、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意义

  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促进农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的新途径,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形式,是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式。

  四、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为方向,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途径,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壮大一批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坚持农民自愿。

  ——坚持协商合作。

  ——坚持兴农富农。

  (三)主要目标。到20-年,我市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共赢,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紧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日益明显,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成为引领我市产业兴、农民富、利益联、共发展的重要载体。

  五、认定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3个以上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1.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相关项目,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市场、设施设备、品牌、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三)有成员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四)有围绕主导产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开展“三品一标”等相关质量认证。

  (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相互之间有合同契约或资产融通。

  (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生态发展优先,实施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循环产业模式建设,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济效益明显。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带动农户比本区普通农户增收10%以上。

  六、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点工作内容

  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点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强化主体功能,促进分工协作。

  1.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新产品开发的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和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产品标准体系,在生产、加工、储藏(保鲜)、流通等环节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示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拓展农产品营销网络。

  2.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增效活动,重点在制度建设、依章运营、服务带动和经营效益四个方面提升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指导服务型合作社由目前服务农户逐渐向服务统一生产型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转变。支持服务型合作社改善服务条件、拓宽服务范围,由提供单一农资购买、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等向农机服务、土地托管、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延伸,开展农作物耕种收、农产品产加销等全产业链服务。继续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社和示范社创建行动,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运营质量,创建一批章程制度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利益分配合理、示范带动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强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支撑。引导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发展多功能、综合性家庭农场,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鼓励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基本成员组建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协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应是独立经营、地位平等、高效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各成员探索治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组织意识和合作意识,各个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主能够获得更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统一生产标准、讨论市场动态,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二)推动要素联接,促进融通发展。

  1.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及入股等方式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股。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主要生产环节托管,提升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2.促进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垫付等相关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难题。

  3.强化科技转化应用。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创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把产学研合作完整地渗透到生产经营全链条。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研发平台,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广转化。支持龙头企业为种养大户提供种苗、防疫、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生产等技术服务和技能培训。鼓励龙头企业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转移、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创新成果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孵化转化。

  4.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依托农产品销售网络全覆盖工程,丰富完善天津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和功能。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自建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和载体,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布产品信息,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营销,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5.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成员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全产业链控制体系,大力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和全程化质量控制能力。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鼓励龙头企业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结合困难村帮扶,鼓励龙头企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联合进行品牌创建、品牌宣传、品牌营销,打造知名度高的共用品牌,与村镇合作发展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优势特色产业。

  (三)完善利益共享,促进发展共赢。

  1.提升产业链价值。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设烘干、储藏及其保鲜等初加工设施,加快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核心龙头企业的精深加工能力,提升产业链整体附加值。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抓住国家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机遇发展新兴业态,选准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新兴产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直销体系。

  2.发展股份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和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双向入股进行利益联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良种等要素入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主体,采取按股分红和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使农村变资源为股权、变资金为股金、变农民为股民,以股论“价”,按股分红,让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3.加强协作联动。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促进有效对接,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支持核心龙头企业发挥自身资金技术密集、加工和开拓市场能力强的优势,统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大局,在市场信息、科技人才、经营管理、资金保障、质量管控等方面提供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化农业生产的组织功能,承担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生产技术指导等农业生产服务。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要按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要求,发挥劳动监督成本低优势,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质量。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

  七、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税收扶持。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倾斜。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我市田园综合体和农业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并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担保产品。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担保。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发债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三)推进用地政策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四)加强人才引进。鼓励科研院所或农业科技人员采取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提供便利。鼓励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实训、研发基地,开展合作共建。创新发展理念,积极引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人才培育工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引进、培养高层次技能人才。

【篇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根据《山东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标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由龙头企业牵头领办。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至少有1个农民合作社和若干个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共同发起,带动若干专业大户或基地农户。

    (二)联合体基本要件健全。有固定的名称、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有主导产业建设方案。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

    (四)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五)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有效创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农产品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或“三品”认证证书,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六)联合体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总收入明显增加,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成员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七)联合体达到一定规模要求。1.联合体产品主要通过龙头企业销售,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其中,果蔬茶等特色产业联合体规模标准减半执行。2.核心龙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所有农产品原料。3.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畜牧水产联合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附件2)

    2.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3.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材料(包括联合体基本构成、运作模式、经验做法及发展成效)(附件4)

    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单及示范级别

    5.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6.联合体建设方案

    7.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核心龙头企业代表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各市评审。各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示范创建名单,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省级备案发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备案材料予以审核,并以适当形式统一公布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的重要性,加强指导培训,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创建工作。原则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领办一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市要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承接政策、落实政策、创设政策的重要载体,在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安排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对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带动贫困户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市要及时跟踪了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情况,注重挖掘好典型,探索好做法,总结好经验,促进联合体的规范发展,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篇4】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省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省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对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评定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联合体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省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成立1年以上,且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10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重点围绕杂粮、畜牧、蔬菜、干果、水果、中药材、酿造业七大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中医药品)来组建。

  (五)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30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证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申请资料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后,向省农业农村厅行文申报。

  (三)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意见分别征求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无异,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通过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联合体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农产办发[20-]2号)同时废止。

【篇5】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五条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情况说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申报;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联合体资格。

  第八条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来源:http://www.xanzxny.com/content-60-241649-1.html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通用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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