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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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业的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业的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篇1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各地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有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实现单一产品购销合作到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转变,推动订单农业和“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创新,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三)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长期合作,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稳定经营预期,促进多元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要素投入,开展专业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示范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同步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二、准确把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特征

  (一)独立经营,联合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

  (二)龙头带动,合理分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要素融通,稳定合作。立足主导产业、追求共同经营目标,各成员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渗透,形成比较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产业增值,农民受益。各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协调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三、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总体要求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引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在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重点做好扶持引导,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

  (二)坚持农民自愿。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多种组织带动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是否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拉郎配、一刀切。

  (三)坚持民主合作。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兼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

  (四)坚持兴农富农。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挖掘农业增值潜力,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

  四、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一)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鼓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二)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纽带作用。鼓励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加工流通,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

  (三)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培育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建立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鼓励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四)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高效沟通协作。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五、健全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通发展

  (一)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二)引导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促进科技转化应用。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应用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农业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申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

  (四)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直供直销等,开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五)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鼓励龙头企业协助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办好中国农业产业化交易会,鼓励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六、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农户共同发展

  (一)提升产业链价值。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进行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布局,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推动科技、人文等要素融入农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体验农业、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

  (二)促进互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

  (三)推动股份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的分配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

  (四)实现共赢合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妥善处理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加强订单合同履约监督,建立诚信促进机制,对失信者及时向社会曝光。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探索将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龙头企业带动能力适当挂钩。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优化政策配套。落实中央各项支持政策,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精准培训,提高龙头企业负责人、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地方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三)落实用地保障。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示范创建。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定期开展运行监测,适时更新,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大宣传引导。做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息库,编制发布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购经理指数,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组织第三方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水平评价。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的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篇2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五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情况说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申报;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联合体资格。

  第八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农业的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篇3

  第一条由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太湖县祥和禽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太湖县富山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太湖县黄国兵家庭农场、太湖县周北中家庭农场、太湖县张长根家庭农场、太湖县汪满云家庭农场、太湖县汪闯华家庭农场、太湖县吕引华家庭农场、太湖县查如海家庭农场、太湖县刘振水家庭农场、太湖县大石乡裕兴养殖场、太湖县茗南结华生态家禽养殖家庭农场等单位和个人共同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太湖县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2015年12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太湖县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本联合体住所:太湖县新城太望路(安徽兴牧公司办公大楼内)。

  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肉鸡养殖业为基础,以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为龙头,积极推进肉鸡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肉鸡育种、孵化、养殖、销售、饲料加工、肉鸡初加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技术信息、运输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肉鸡养殖关联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经选举联合会理事长由黄光源担任、监事长由朱长征担任,秘书长由余学文担任,设副理事1名,由刘振水担任,设监事成员2名,由汪满云、周北中担任,设财务1名,由孙友明担任。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第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

  (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联合体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合体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成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三)死亡的;

  (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

  第二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二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本联合体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成员企业分摊。

  第二十九条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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