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方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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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区委区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镇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实行党政同责,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镇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镇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  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镇党委书记全面领导本镇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书记和其它副书记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镇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3)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六条  镇长为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为全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 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党委政府各行业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镇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四章  村(社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政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分院部、处室、校区所有部门和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院实行安全管理“党政同责”,党委、行政对学院安全管理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学院安全管理负总责,同为学院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名副院长分管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分管业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所分管业务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强化安全管理“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专项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属地监管、保卫部门综合监管的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学院安全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安全管理的要求,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安全有序进行。

  (三)把安全管理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各种力量参与学院安全管理。

  (五)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工作履职考核,严格安全管理问责。

  第七条 学院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管理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学院安全管理指标体系,与学院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院党委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学院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学院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四)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五)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

  (六)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三防”建设,改善安全管理的条件和环境。

  (七)加强学院安全管理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第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党委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学院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干部、宣传教育、目标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督促检查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支持学院行政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适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履行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院院长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管理纳入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召开院务会或学院安全领导小组会,分析学院的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督促检查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监督指导学院行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签署学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调研。

  (六)履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督促指导联系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按照学院党委职责分工,落实学院党委承担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职责。

  (三)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支持学院行政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其他分管院领导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完善分管业务范围安全监管办法措施,研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协调处理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事故。

  (三)坚持将安全管理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协调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完成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分管院领导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在学院的贯彻实施,组织研究制定学院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二)统筹实施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三)主持召开学院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学院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分院部、处室、校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领导,成立分院、处室、校区部安全管理机构,有干部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定期研究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二)督促检查分院部、处室、校区干部成员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

  (三)认真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

  (四)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教职工培训、会议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五)统筹协调分院部、处室、校区各方面力量参与安全管理。

  (六)加强分院部、处室、校区领导干部安全管理的绩效,将安全管理纳入目标考核,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分院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院部领导干部、辅导员等制定学生安全管理年度规划,召开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结合分院部实际,制定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二)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专业、班级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三)重点敏感时段,及时研判本分院部学生的思想动态。

  (四)定期组织干部、辅导员对本分院部开展安全稳定大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分院部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按规定流程报告,并组织相关干部、教职工进行善后处理,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十五条 分院部、处室、校区其他干部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对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二)督促指导所属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抓好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落实。

  (四)坚持将安全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保卫处对学院安全管理实施综合监管,履行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指导、监督检查分院部、处室、校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强化属地监管,推行安全管理监管重心下移,各分院部、处室、校区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工作属地职责,加强属地在公共设施、应急救援、各校区校园安全监管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各分院部、处室、校区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他干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分院部、处室、校区定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分院部每年至少召开4次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处室、校区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管理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问题的办法。

  第二十条 强化学院安全领导小组统筹职能,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院长为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分院部、处室、校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检查、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分院部定时向学生处报告学生安全动态,各处室、校区直接报保卫处,保卫处协同各处室、校区,随时了解全院安全动态,由保卫处负责人每周向分管安全稳定院领导报告全院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常态化检查机制。各分院部、处室、校区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学生、所管理的业务部门开展安全调研、检查、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 落实领导干部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制度。各分院部、处室、校区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所属分院部、处室、校区主要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所属分院部、处室、校区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所属分院部、处室、校区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书记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第二十四条 完善学院安全管理保险制度,学院为全体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为大三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学生自愿购买“学平”险。

  第二十五条 保证学院安全监管队伍稳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学院定期对领导干部、辅导员开展安全培训,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纳入培训内容,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督促干部、辅导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管理“红线”意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力度,学院对各分院部、处室、校区领导干部、教师的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职务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强化安全管理约谈和通报制度。对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的,对部门进行通报,分管院领导对分院部、处室、校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实行日常安全管理问责、事故责任倒查、处置不力追查,促进各分院部、处室、校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考核细则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事故,学院在对部门目标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分院部、处室、校区领导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方案

  2015年11月1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办法》(六办发〔2015〕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份的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安全生产要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2015年初,市安监局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初稿后经征求意见、法制办审查、并修改充实后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2015年10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暂行办法》,并于11月16日,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正式印发。

     《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号)文件要求,结合六安实际制定的,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着力建立健全六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通过推动、强化责任落实,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不断优化全市安全发展环境,为幸福六安建设提供良好安全保障。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已印发到各县区和市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安委办公室也在这次会议材料中加入了《暂行办法》复印件,供大家学习参考。这里,我简要对《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第一,明确提出在全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下同)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班子成员。

     第二,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是明确提出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4项职责,并且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职责,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各级政府11项职责,并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从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三是明确了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如《暂行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宣传部门、综治部门、文明办、工会组织等安全生产职责都进行了阐述。

     第三,建立了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会议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二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职责。二是建立了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为实现领导干部了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通过检查、调研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抓落实,此规定为首次制定。三是建立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基层基础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完善基层基础网格化责任体系。

     第四,强化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一是规定了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党组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应包含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二是严格安全生产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8月份指出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对“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机制予以完善,首次对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作出明确规定。三是了扩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范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明确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暂行办法》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年度出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晋级、提拔,《暂行办法》对六安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四是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和沟通会商机制。为鼓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暂行办法》建立完善“奖惩”和“沟通会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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